人民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是否是洗钱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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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韩武斌:广强省经济法研究中心首席法律顾问
关键词:虚拟货币;反洗钱;场外交易

《人民币兑换虚拟货币,是否都会涉嫌犯罪?》《RMB和 RMB之间的交易,都有可能构成非法交易!》一篇文章指出,如果行为人是利用0 TC交易获得币价格的波动,从而获得差价,并且收益来自与自己进行 OTC交易的对手,那么这是一种在虚拟货币交易中的自我投资行为,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犯罪。

不依靠货币价格自身的变动来获得利益,反而借助柜台交易这种形式,作为获得第三方利益的途径,就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在此基础上,应成立什么样的罪,也将是日后争论的焦点。不过,毫无疑问,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加了“洗钱罪”和“自洗钱”这两个罪名之后,这一类的犯罪行为,必将在“币圈”掀起一波又一波的热潮。(广义的清洗,是指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为何涉及到洗钱的犯罪行为会在“币圈”中被称为爆炸性犯罪行为?这跟 RMB和游戏币之间的转换有很大关系。

让我们先来看看一套完整的交易规则:

我们都知道,像 BTC, ETH, USDT这样的虚拟货币,都可以在场外市场上和人民币进行自由的交换,而且在交换的过程中,都是不记名的。所以,不管是用人民币买入或将其转换成人民币,都有可能构成一种“洗钱”的手段。

在我们对虚拟货币和虚拟商品保持一致的情况下,使用犯罪所得(仅限于犯罪后所得的人民币)来购置虚拟商品(虚拟货币),使“脏钱”合法化,也就是说,使用人民币来进行虚拟商品的买卖和投资,这就构成了“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手段,帮助转移、转化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的利润”。当然,这一切都要建立在我们国家承认虚拟货币的买卖和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基础上。

除去虚拟货币是虚拟商品这一事实,用人民币购买虚拟货币,也属于一种转移、转换资金的行为,就这个行为来说,也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和洗钱的行为。

迁移,迁移,或许在许多人看来,就是物质空间的迁移,从 A地迁移到 B地的过程。但在实践中,因为地理空间位置的变化属于转移、转换,所以将 A物变为 B物,这种性质的变化,更应被视为转移、转换行为。也就是说,迁移和转化行为既包含了物质空间的改变,又包含了物质属性的改变。不能说把人民币转化成了虚拟货币,也不能说把虚拟货币转化成了人民币就不属于转移、转换行为。

如果将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不改变,则将虚拟货币转换为人民币则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洗钱。

如果虚拟货币是一个人的虚拟财产,则从犯罪中得到的虚拟货币也是一个虚拟财产,若再将该虚拟财产转化为人民币,则属于将该财产转化为现金的行为,从而具有了财产套现的可能。

从这一点来看,将虚拟货币转换成人民币,就符合洗钱罪将财产转换成现金的行为,也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通过虚拟货币转换财物、套现的行为。(第11条)

综上所述,将人民币转化为虚拟货币,或将虚拟转化为人民币,以及将人民币转化为虚拟货币,再转化为人民币,都可以构成洗钱。